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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电子借记卡章程的通知

  第十一条 长城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长城卡及其账户。否则,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催告还款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发卡银行有权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长城卡如遇丢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立即到附近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并按规定交付挂失手续费。挂失之前及挂失次日24小时内,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所存一切有关长城卡的交易记录,包括在所使用的自动柜员机上的运作记录,均为该卡所使用的真实凭据。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银行,以免影响持卡人用卡及对账。
  第十五条 长城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长城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需要继续用卡,应向发卡银行续办换卡手续。不更换新卡应办销户手续的,须于其卡有效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发卡银行,及时将过期卡交回发卡银行,如有透支,应偿还透支本息后办理销户手续。发卡银行每月将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
  第十六条 长城卡的所有权属于中国银行,如遇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发卡银行不必预先通知,即可注销或停止其使用长城卡,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亦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商户收回其长城卡。伪造、变造长城卡,使用伪造卡、涂改卡、过期卡及冒用他人长城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发卡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单位所发生的账务争议,均按本章程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电子借记卡)属于中国银行长城卡系列产品,是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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