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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增设“148呆帐贷款”科目并修改“147催收款项”科目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增设“148呆帐贷款”科目并修改
“147催收款项”科目的通知
(1996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贯彻落实《贷款通则》,更好地反映信托公司信贷资产状况,促进信贷管理,现对信托公司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一、增设“148呆帐贷款”科目
  凡已构成呆帐,但尚未经批准核销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余额应在借方,在编制“中国银行——信托公司科目对照表”时,归入银行“739呆帐贷款”科目中。
  本科目下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目前,呆帐贷款系指: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定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物质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二、将原“147催收款项”科目改为“147呆滞款项”科目凡呆滞贷款、呆滞租赁款、各类保证项下垫款等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471呆滞短期信托贷款”
  凡发生的呆滞短期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二)“1472呆滞中长期信托贷款”
  凡发生的呆滞中长期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三)“1473呆滞租赁款”
  凡发生的呆滞租赁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承租人和租赁合同分设帐户。
  (四)“1474呆滞转租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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