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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七、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利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3‰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 元,于 年月 日一次交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     (签字)             受托银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



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委托人)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       (委托人)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及参加中国开帐结算计划的各航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万元。为此,本单位愿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
  1.若上述担保的委托人(即 )不能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数存入保证金,使贵行不能从委托人保证金存款户中足额对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项时,由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当贵行凭本保函和有关付款凭证索款时,我单位将在收到索款文件之日起5日之内无条件地履行本保函所载明的义务,支付本金、利息、手续费、税款及因延期付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如我单位不能在5日内按期付款,贵行有权直接或通过法律途径从我单位在银行的任何帐户中扣款,这些帐户为:
  开户银行           帐号:
  4.此项保函是本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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