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密切与司法部门的配合,以
《决定》为武器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自新税制实施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大肆进行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发案率之高,涉案人员之多,犯罪金额之大、情节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各级税务机关与各级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查处了一大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6月1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
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通知》,对查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力地维护了新税制的运行。
《决定》的公布施行,不仅给各级司法部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给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管理的同时,更加密切与司法部门的配合,形成公、检、法、税的强有力体系,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借宣传
《决定》的契机,配合司法部门尽快审结宣判一批重大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案件。
四、加强税务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全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克尽职守,努力工作。
《决定》第
八、
九条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也从法律的高度对广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首先,应该肯定税务机关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是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努力工作的。但是,前一段时期也有少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见利忘义,执法犯法,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处。贯彻执行
《决定》,一方面要依法严惩税务机关内参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不法分子,另一方面要教育广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振奋精神,廉政勤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做好各项税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