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为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分技术委员会的聘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
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单位申请,批准和聘任程序同专家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
单位委员由单位指派专家参加活动,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与本专业有关单位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人数不限。
通讯委员的代表可列席技术委员会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可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主任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挂靠单位由冶金工业部在具备条件的单位中选择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修订编制(工作)组,在技术委员会指定的组长领导下,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销。
第十四条 组建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
1.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提出或采纳建议拟组建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
2.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初选秘书处挂靠单位,接受秘书处挂靠单位申请并择优确定;
3.建立由主管部门、秘书处挂靠单位和技术委员会(组建分委员会时)组成的筹备小组并分工;
4.由筹备小组提出组建框架,包括专业领域范围,标准体系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组成方案、单位构成等;
5.由筹备小组起草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等有关文件;
6.经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同意后并向有关单位发推荐委员函,由委员所在单位填报委员登记表;
7.召开成立大会,颁发委员聘书,授予印章。
第十五条 每个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CSBTS/TCXXX,CSBTs/TCXX/SCXX,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冶金工业部编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