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 劳安锅局字[199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对锅炉制造单位实行了制造许可证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实行锅炉制造许可证制度,对于保证锅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制度,我们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锅炉制造单位的意见基础上制订了《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分别规定了A、B、C、D、E1级锅炉制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此条件适用于各级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企业提出更换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也适用于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的申请和审查。
各级已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应按照《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进一步整改、完善,以满足相应条件的要求。
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暂由各省级劳动部门制订,并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备案。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劳动部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劳锅局字[1992]39号文中附件一的《
E1级锅炉制造厂必备条件》即行废止。
附件:
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一、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一)、一般要求
1、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凡申请领取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应有五年以上B级锅炉生产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