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
(国税征函[1995]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中规定的表一、表二、表三的编表说明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一、表二、表三做了部分修改。其中:
(一)表一增加了“税务机构人员总数”,删除了纵栏内的“其他”,行次由原来的28行增加到29行,备注内增加了补充资料。
(二)表二增加了“避税”违法行为,内容有:户数、原报金额、调整后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应补税额、实际入库额;同时还增加了“没收非法所得”,行次由原来的89行增加到111行,表二(5)附列资料中增加了对“大要案件统计分析资料”。
(三)表三在“阻止出境”栏内增加了“欠缴税款”,行次由原来的34行增加到36行。
(四)表二和表三的经济性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进行了新的调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涉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调整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华侨、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无证户”。
(五)表二由原来的表二(1)、(2)、(3)、(4)调整到表二(1)、(2)、(3)、(4)、(5)。
具体式样参见附件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
二、此通知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含一九九五年年报)
附件:《编表说明》
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略)
编表说明
一、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一)。
1、税务机构总数(个)是指本省(地、市、县、区)所设的税务机关总数。它包括省、地、市一级所设的直属分局,并填写在相应的级次内。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应填写在地(市)栏次内;又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应填写在县(市、区)栏次内。县(区)一级所设的税务所、征收所、征收分局等均不在此统计口径之内。
2、税务机构人员总数是指本省(地、市、县、区)所设的税务机关配制的在编全部人员总数(正式人员),不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常年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护税员和临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