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今年出口的卷烟,是否按我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二十二项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6.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及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等特定企业发生的退税业务是否符合新退税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出口退税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按照《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坚持了专管员下户审核的制度;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在防范和打击骗税方面采取了那些措施、成效如何。
3.出口企业是否按新的退税办法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了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办税员是否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持有《办税员证》。
4.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是否发函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如何。
三、检查方法
首先应发动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的检查,要组织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征、退税的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今年的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把这项工作做为今年第四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这项工作,统一组织负责征税和退税的部门共同做好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两个方面的检查工作,要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税务机关,并提出开展自查和检查的具体要求;已开展检查的地区,应结合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入地开展检查。
(二)我局检查组检查过的地区和企业也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开展全面的自查和检查,同时对检查组提出的建议、意见要认真落实,特别是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骗税案件及线索要查深查透,立即纠正,据实上报。
(三)凡在检查中发现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不按规定纳税、有大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等进行偷、骗税的,以及出具内容不实或假回函的,要追究有关企业和税务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发现申请退税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进行骗税的或屡次发生出口货物骗税业务且数额巨大的,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和撤销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在逃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