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6页关于“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企业历史包袱和潜亏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建议国家区别情况给予相应政策,对确属无力偿还的贷款本息,分别采取免、减、停、缓的办法予以处理”问题。对此应进行具体分析。属于1991年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可按国务院《
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处理。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企业历史包袱,可提出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3、第7页关于“建议提高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增强消化呆帐贷款能力,简化呆帐贷款核销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和“经核查认定确属呆帐和无力偿还的部分呆滞贷款由银行予以核销”问题。这两个问题涉及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目前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对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核销呆帐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4、第7页关于汇率并轨问题,原则上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处理。
5、第8页关于清产核资的有关问题。应严格按国务院《
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办法处理。
6、第8页关于执行《两则》的有关问题。应按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9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7、第9页关于对一重、富纺等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冲减的自有资金,应由国家重新注入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8、第9页关于对国有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提取1~2%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问题。应按新税制和《两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