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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老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也可以继续使用旧帐。
  4.“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和老制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内容不同。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结转时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材料采购”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6.“原材料”科目
  新制度仍然设置了“原材料”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改变,在调帐时,企业只需要将“原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7.“燃料”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燃料”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归并到“原材料”科目中。在调帐时,企业应将“燃料”科目的余额转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燃料”科目。
  8.“包装物”科目
  新制度规定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出租、出借、已用包装物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科目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包装物--包装物摊销”科目,按出租、出借、已用包装物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包装物--出租、出借、库存已用包装物”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出租、出借包装物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计算包装物的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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