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14.“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到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6.“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超储积压物资中的材料部分,转入“材料”科目;将低值易耗品部分,分别转入“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属于材料的,应转入“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属于其他物资,分别在有关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调帐时,应转入有关科目的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库存明细科目。
17.“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外轮代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原制度“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外轮代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在新制度中略有变化,原“外轮代理支出”科目核算内容并入新制度设置的“代理业务支出”科目。“运输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将“外轮代理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代理业务支出”科目。
18.“生产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生产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调帐时,应将“生产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将“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转入“辅助营运费用”科目。
19.“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科目
新制度“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船舶维护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科目月末无余额,不需转帐。
20.“辅助船舶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辅助船舶费用”科目,而设置了“辅助营运费用”科目,由于“辅助船舶费用”科目月末无余额,不需转帐。
21.“港埠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港埠费用”科目,而设置了“营运间接费用”科目,调帐时,“港埠费用”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营运间接费用”科目。
22.“车间经费”和“管理费用”科目
按照原制度的规定,一般企业车间经费和管理费用月终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季节性生产企业如果“车间经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将其转入“营运间接费用”科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如果“管理费用”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属于营运费用部分,转入“营运间接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仍然保留在“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23.“待摊预提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没有设置“待摊预提费用”科目,而是分别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原制度中“待摊预提费用”科目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转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转入“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尚未使用的预提费用,转入“预提费用”科目。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属于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转入“预提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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