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教委成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委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奖励办法、奖额和评奖程序,受理异议投诉,审定获奖名单等。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科学司,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
学科评审组的组成应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术思想和流派、不同年龄层次的专家,使之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同一学科组原则上不在同一学校聘请两名以上专家。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参加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理论研究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3.学风端正,观点明确,论证严密、充分,材料翔实。
第九条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成果奖励标准各有侧重:
1.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填补了空白,纠正了前人错误结论,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2.应用研究成果:运用基础研究成果,对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对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了具有重要价值的意见,被吸收采纳,收到良好客观效果与社会评价。
第十条 特等奖和优秀奖的标准如下:
1.特等奖: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本学科的创建、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2.优秀奖: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所突破;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