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对劳动争议申诉登记表和申诉书的初步审查,对于那些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且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人可以提供调解服务,并将处理结果在“备注”栏中予以记载,为劳动争议案外处理统计工作提供依据。
五、申诉人是职工的,“姓名”一栏应填写本人的姓名,“单位”一栏应填写本人的工作单位,“住址或地址”一栏应填写本人的住址。申诉人是单位的,“姓名”一栏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单位”一栏应填写本单位名称,“住址或地址”一栏应填写本单位的地址。
六、“申诉内容”一栏 应填写案由概况。
七、“承办人处理意见”,应将对申诉书的初步审查结果简明扼要地予以记载。例如:“该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或“ 该争议不符合受理案件,建议当事人不再申诉”。
八、“备注”一栏可将该案必须记载而其他栏目又不适合填写的内容填入。例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坚持申诉,可在此栏中注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已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的说明
一、本申诉书样本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申诉书是为指导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仲裁申诉,供申诉人使用的。
三、申诉人在书写申诉书时,应用钢笔、毛笔或打印。申诉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诉人。
四、“请求事项”,是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应具体写明。
五、“事实与理由”部分应注意将证据、证人的详细情况写明。空格不够用时,可续加中页。
仲裁文书样本之三的说明
一、本表是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十三条、
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表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经审查需要立案的劳动争议,报请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时负责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案情摘要由承办人填写,应简明扼要地将争议基本情节及申诉的理由与请求写明。并将申诉书及有关材料附上一并报批。
四、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受理之日。仲裁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应从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填写《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报批。
五、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对经审批未予立案的劳动争议,应于审批之日起七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仲裁文书样本之四的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诉人时填用格式文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有要求申诉人补充其他材料等事项,可在通知书第四项下行增条续写。
四、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七日内送达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