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样本之八的说明
一、本证明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证明书是供劳动争议企业或单位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时填用的文书。
三、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在年、月、日中间应加盖单位印章。
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仲裁文书样本之九的说明
一、本委托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
三、委托人或委托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的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涉及无劳动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况,需要指定代理人时,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本通知书正文“劳动争议案的”一句,前面的空白应填写“某某与某某”,即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后面的空白应填写被指定代理人一方当事人的全称。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单位的,在本文书中应写单位全称。
五、本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一的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或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本通知书正文“劳动争议案的”一句,前面的空白应填写“某某与某某 ”,即双方当事人的全称。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单位的,在本文书中应写单位全称。
五、本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二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的规定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十七条、
十八条、
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