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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4.分沂人沭水道:彭家道口闸至入沭河口;
  5.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
  6.韩庄运河和中运河:韩庄闸至宿迁闸;
   伊家河:伊家河闸至入韩庄运河口;
  7.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
  8.南四湖:全湖及自南四湖取水的河段;
  9.骆马湖:全湖及自骆马湖取水的河段;
  10.石梁河水库:全库及入库河道水库兴利水位回水段。
  (二)全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三)全流域内,自1991年起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大型人工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四、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河段河流的其它河段和所列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跨省或省际边界河道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淮河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一)在总量监督管理范围内,日取水量2.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设计流量3.0立方米每秒及其以上的农业灌溉取水,须报淮河水利委员会核备。每年年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河道取水情况,向淮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二)在总量监督管理范围内,已有我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省际间协商达成的分水协议的河道、湖泊(含水库)内的取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总的取水计划和取水安排报送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其取水总量应在已确定的分水份额之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的取水计划和取水安排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将批准的取水计划报送淮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五、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发前,凡已在我部授权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4年12月1日前,到淮河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包括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可换领取水许可证)。
  六、淮河水利委员会可根据本流域的实际,依照《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的范围内与流域各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淮河流域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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