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太原市
“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1994年8月24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太原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工作的初步方案的函》(晋政函〔1994〕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原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突出体现了试点与老工业基地改造相结合,与实施内陆城市开放政策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方案》明确了六项奋斗目标和十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并为实现目标和完成任务制订了积极的措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明确,总体思路比较清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体现了地方政府搞好这次试点的决心。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太原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太原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9页关于提高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下放审批权限及使用范围等方面的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