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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上海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上海市“优化资本结构,
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1994年8月2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上海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沪府函[1994]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你市《方案》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指导思想明确。试点工作立足于“三个结合”,即与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相结合,与发展大市场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相结合,与企业转换机制、苦练内功、增强“造血”功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体现了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城市试点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在试点的措施上,以调整结构和企业转机建制为重点,措施具体可行。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希望你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

关于上海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5页、第6页关于结合工业局(公司)的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在股份制公司之上增设国有资产控股公司问题。此问题涉及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及经营体制,在中央未作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原则上可进行探索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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