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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上海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2、第8页、第12页关于被兼并企业债务挂帐停息问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五家银行下发的《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传[1993]113号)规定处理。
  3、第10页、第12页关于利用清产核资政策冲销呆帐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4、第11页关于破产企业的上级公司所作贷款担保,视作行政性担保问题。应按《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办理。担保企业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其偿还期可由担保企业与银行协商解决。
  5、第11页关于退休人员和支农老职工的医疗费暂时列入破产清偿资产的第一程序问题。请按《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6、第12页关于出售微利、亏损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使用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7、第12页关于对两年内可实现扭亏或减亏,目前暂时无力偿还贷款,经贷款银行批准,可展期归还,不加收逾期贷款利息问题。请按照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作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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