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大检查的通知
(1994年11月11日 劳部发[1994]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社会保险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51号)的要求和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中进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是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此,各部门要加强对这次大检查工作的领导,设立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切实抓紧抓好本部门的大检查工作。
  二、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1.范围是,1994年以来,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的收、支、管理情况。
  2.内容包括:
  (1)有无挤占和任意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行为。
  (2)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做到按时、足额支付离退休费用。
  (3)对社会保险基金积累部分进行保值增值的运营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管理服务费的开支范围、项目、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挤占、挪用管理服务费。
  (5)社会保险机构有无超标准建职工住房和用公款装修个人住宅;有无将固定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6)有无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
  (7)有无私设小金库,有无公款私存行为。
  (8)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三、大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1994年11月开始,1995年1月底结束。大检查分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1.单位自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12月底结束,所有社会保险机构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检查结束后写出自查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要组织检查组对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