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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蚌埠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2、第2页建立破产(特困)企业救济基金问题。破产企业救济基金的概念不清。建立特困企业救济基金的思路很好,建议蚌埠市先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研究该种基金的性质、筹集办法、运作原则等,并与城市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相结合。
  3、第6页关于将“拨改贷”形成的债务转为投资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蚌埠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4、第6页关于增加银行信贷基金,并相应调整有关指标问题。有关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贷款支持问题,可按照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5、第7页关于1991年前企业贷款形成呆帐损失的处理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订出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6、第7页关于提高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下放审批权限及扩大使用范围等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按照《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7、第8页关于整体出售市属微利、亏损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使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对此已有规定,即“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首先要偿还银行债务和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其余才能由本级人民政府专项用于支持结构调整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准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弥补财政赤字、发放工资奖金”。
  8、第8页关于将企业历年欠交“两金”和税金用以补充资本金问题,暂不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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