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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打击偷渡活动的通知

  1、根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情报查缉的偷渡案件,应及时将查缉结果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2、偷渡船舶逃往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时,要及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接通报后应派出边防船艇积极配合,并注意识别,保证安全。
  3、协作制止、打击行动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部。
  五、案件办理
  沿海地区协作打击偷渡活动的任务主要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未设边防机构的地方,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公安边防部门要在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偷渡案件。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偷渡案件由最先得到线索或发现偷渡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案查处,其他有关地方协助。如果主要犯罪活动不在最先得到线索或发现偷渡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立案查处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或报告公安部边防局指定。
  (二)需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传唤、拘传、拘留、收审涉嫌参与偷渡活动的组织、运送者以及偷渡人员,要依照《公安部关于到外地对案犯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40号)的规定办理。
  (三)从国外和台湾地区遣返的偷渡人员,属沿海地区成群结伙偷渡的,由偷渡者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派员到遣返地接收;在未设边防机构的地区,由公安机关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接回。人员移交应有完备的法律手续。对违法犯罪人员要依照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审查处理。
  (四)案件的移交手续应简捷、及时,符合法律要求,查获的物证应随案移交。对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案件,经双方商定后,可以先行移交,再补办有关法律手续。
  六、办案经费
  负责案件查处的单位要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文件精神,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结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和适当补助有关省协作单位办案经费的情况,编制办案经费预算报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作制止、打击偷渡活动的办案经费要给予保证。对偷渡人员的罚没收入应全部用于反偷渡工作,不应作为财政收入挪作他用。在经费不足时,要优先满足协作地方公安机关的经费。办案单位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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