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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1994年8月31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浙环管[1994]111号《关于我省不宜授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渔业水域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
二十七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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