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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青岛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青岛市
“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1994年8月2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我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青政发〔1994〕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的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特别是将试点工作与市工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相结合,与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相结合,与企业改革的“转机建制”工作相结合,体现了总体推进、综合配套的特点,符合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试点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方案》提出近期选择38个企业作为“点中点”,通过试点摸索经验,而后逐步推开的做法,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希望你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青岛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6页关于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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