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 水政资[1994]46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海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在海河流域(含滦河流域、鲁北地区,下同)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海河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我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漳河上游管理局、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引滦工程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其具体范围是:
1.浊漳河候壁水文站(含)以下河段、清漳河匡门口水文站(含)以下河段、漳河(包括岳城水库库区)、淇河口以下卫河、刘庄闸以下共产主义渠、卫运河、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漳卫新河(四女寺闸至入海口,含四女寺减河);
2.滦河潘家口水库和大黑汀水库的库区以及两库之间的干流河道。
(二)海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三)海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三、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