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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一)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量2.0万方立米以上或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滦河干流白城子至潘家口水库(不含)。
  (二)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或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1.蓟运河干流九王庄闸至入海口,支流河的平谷县城以下至九王庄闸;
  2.大清河北支拒马河的紫荆关至东茨村。
  (三)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或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1.滹沱河干流的济胜桥至小觉;
  2.浊漳河干流的河南村至候壁(水文站基本断面)。
  四、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河段河流的其它河段和所列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道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海河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实行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取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既定的水量分配份额,提出总的取水计划和安排(水量分配份额确定之前可以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长期供求计划以及有关水量分配协议制定总的取水计划和安排),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取水计划和安排受理取水许可和取水登记、申请,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其中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灌溉取水,须报海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二)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取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河道取水情况,每年年底向海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五、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发布前,凡已在我部授权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4年12月1日前到海河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海河水利委员会换领取水许可证。
  六、海河水利委员会可根据本流域实际,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制定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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