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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消费税重点
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9号 1994年8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为分析和解决消费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以确保完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自1994年第三季度起,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依照本通知所附《消费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消费税调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准时将本地区消费税收入变化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
  二、《调查表》中重点税源产品范围。
  (一)卷烟:为国家批准的卷烟生产企业(含计划外保留、合并保留的卷烟厂),共计179户。具体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详见《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汽油、柴油: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化学工业部所属的39户炼油企业。具体名称是:
  1、燕山石化公司
  2、抚顺石化公司
  3、锦州石化公司
  4、齐鲁石化公司
  5、高桥石化公司
  6、大连石化公司
  7、金陵石化公司
  8、茂名石化公司
  9、天津石化公司
  10、巴陵石化公司
  11、大庆石化总厂
  12、安庆石化总厂
  13、镇海石化总厂
  14、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15、锦西石化总厂
  16、广州石化总厂
  17、兰州炼化总厂
  18、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9、鞍山炼油厂
  20、荆门炼油厂
  21、武汉炼油厂
  22、九江炼油厂
  23、林源炼油厂
  24、前郭炼油厂
  25、济南炼油厂
  26、沧州炼油厂
  27、哈尔滨炼油厂
  28、石家庄炼油厂
  29、洛阳炼油厂
  30、福建炼油厂
  31、辽河石油勘探局石化总厂
  32、独山子炼油厂
  33、克拉玛依炼油厂
  34、玉门炼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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