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预备役干部达到以下年龄者,应当免去其所任职务,并由兵役机关办理退役手续:排队级职务40岁,连级职务45岁,营级职务50岁,团和师级职务55岁;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5岁。在预备役部队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地方党政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经过批准,其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本级职务退役年龄5岁。
八、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干部,凡没有达到本级职务退役年龄而未进行军官预备役登记的,应当在1994年3月31日前,由本人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今后选配到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干部,凡未进行军官预备役登记的,必须在任职的同时办理登记手续。预备役部队应当积极协助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做好军官预备役登记工作。
九、对预备役干部的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预备役师、团和上级政治机关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正团职以上干部由省军区,副团职和正营职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由预备役师(军分区),副营职以下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由预备役团分别会同地方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着重考核在预备役部队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军队和地方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预备役干部被免去预备役部队职务时,应当对其作出鉴定,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十、预备役干部的培训,主要分为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任职培训由预备役部队组织。凡未参加过正规军事训练的,任职前均应接受短期培训,学习基本的军事常识和国防知识。在职培训按照总参谋部1990年12月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大纲》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一、预备役干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期间,由所在工作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的报销,按照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1992]参动字第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的预备役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同等劳动力的收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对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幸事,在训练期间适当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财政部制定。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预备役部队组织的活动中致残或者伤亡的预备役干部,参照《军人抚恤忧待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