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纺织总会、财政部关于加强棉花调拨计划管理的通知
(1994年1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商业厅)、计委(计经委)、经委、纺织厅(纺织工业总公司)、财政厅(局):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是局部地区生产、全国消费的重要商品。两年来,我国棉花连续减产减收,供需缺口大,多数产区以国家大局为重,压缩本地用棉支援销区。但也有一些产区为保本地纱厂,不按国家计划调出,个别地区甚至擅自动用国家储备棉,严重影响了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军需民用。为保证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和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就加强棉花调拨计划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花调拨供应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年棉花预计产量、国家棉纱生产计划和军需民用的基本需要,兼顾产区和销区,并适当照顾产区,实事求是地编制,经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计委协商后予以下达。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中国纺织总会根据年度平衡计划,结合棉花收购进度和纺纱生产进度分段安排各项用棉的供应计划和省间调拨计划。
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为棉花调拨供应计划的执行单位。供销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棉花调拨计划。调出调入地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签订分月调拨供应合同,并明确责任。具体分月调拨供应数量、等级等。由供需双方在国家核定的调拨供应数量内,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协商安排。
协商安排分月调拨供应时要注意地区之间的平衡,并防止迂回和相向运输。如确因资源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如数执行调拨计划,需要调减调拨数量时,要在当前计划期内提前一个月报请国家计委核准。
三、省级棉花调拨实行取货制。在产区城市(二级站)仓库交货,调出方代办运输。调出调入双方在数量、质量上发生争议时,首先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产区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报国内贸易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为了防止省间调拨出现资金拖欠,又不使纺织企业增加负担,棉花省间调拨应采取按批准车皮付款,统一由产、销双方省一级现有棉花主管部门衔接并结算,即产区不直接对销区地、县公司,也不直接对纱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