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出地区供销社应严格执行国家调出计划。执行国家计划不受地方行政制约。产区计委和有关部门要协助供销社按国家计划调出棉花,供销社要按国家计划保质保量均衡调出;销区计委和有关部门要确保调入的棉花优先供应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和军需民用,并协助供销合作社和承担国家调拨任务的企业,解决好调入棉花所需资金,及时结算。
五、调拨双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棉花价格,各级政府及棉花经营单位不得在家定价之外另行加价和加收其它费用。
六、明确责任,严格奖罚制度。在执行棉花调拨计划时,因货源问题不能如期执行计划的,应由调出方负责;如因货款影响调拨计划完成的,由调入方负责。无论属哪一方的责任,都要按
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因调出省(区)的责任而完不成国家调出计划的,要按欠调数量扣回中央财政拨付的棉花收购价外奖励款,在年终结束时由内贸部和纺织总会核实后,报财政部,由中央财政扣回。因调入地区的责任完不成调拨计划,其未完成数量,要相应收取棉花调拨奖励金(每担30元)。
七、棉花资源由国家统筹安排。产区不得计划外销售棉花,也不得以产销直挂或协作等名义进行棉花交易。销区不得到产区采购计划外棉花。对产区和销区计划外超用和采购的棉花,要相应扣减该省用棉指标,并给予经济处罚。
八、严格统计报表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各省纺织厅(局)要按期报送棉花省间调拨报表,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如实反映调拨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及时掌握调拨情况,解决调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调出省增加省间调拨旬报,即每月五、十五、二十五日各电报一次调拨进度。
九、产区和销区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在棉花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产区要支持销区,努力完成国家调出计划;当棉花供大于求时,销区要支持产区,按国家计划均衡调入,帮助产区减轻困难。
十、关于新疆棉花铁路外运的管理问题,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和铁道部将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