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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的通知
(银发[1994]195号 1994年8月20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打击黄金走私和倒买倒卖活动,经研究决定,人民银行对缉私和罚没黄金办案经费继续实行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收购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上交的缉私、罚没黄金,应以当时银行收购黄金的牌价计算价款,并按有关规定将价款解缴国库。
  二、银行收购缉私、罚没黄金,凭上述部门县级以上机构证明,按当日收购牌价的10%计算并支付办案经费补助。有关的帐务处理及年终上划手续仍以总行银发[1988]335号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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