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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附件二:

劳动监察案件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
  区、县劳动局劳动监察机构及区、县劳动局委托的街道、乡(镇)劳动部门。
  二、报表上报时间
  区、县劳动局委托的街道、乡(镇)劳动部门的半年报在每年6月30日前、年报在12月31日前报送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的半年报在每年7月10日前、年报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劳动局劳动监察机构。
  三、劳动监察案件统计指标解释
  (一)合计(1、2栏):指本地区所属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和涉及的人数。
  (二)劳务中介(3栏):是指劳务中介机构或组织,在介绍劳务活动中,违反劳务中介法规、规章,立案查处的案件数。
  (三)单位招用童工(4、5栏):指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擅自招用十六周岁以下儿童做工,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使用童工的人数。
  (四)单位擅自招用农民工(6、7栏):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擅自招用农民工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使用的农民工人数。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8、9栏):指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被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六)工资政策(10、11、12、13栏):指企业违反工资规定,被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涉及的金额。
  (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14、15栏):指企业违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养老、失业、大病医疗)而被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其金额。
  (八)社会保险费的支付(16、17栏):指受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部门未按社会保险费支付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不按时或减发职工应得的保险费,被立案查处的案件数及金额。
  (九)工作时间和休假(18栏):指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时和休假的规定,超时加班加点而被查处的案件数。
  (十)职业技能培训(19栏):指用人单位违反职业技能开发规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证等方面的违法案件数。
  (十一)劳务机构维护境外人员合法权益(20、21栏):是指对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承办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介绍机构,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境外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数及涉及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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