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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金融系统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七条 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体系
  执法监察工作的各级行、司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领导并组织实施金融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通银行监察部门领导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金融系统监察部门领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人民银行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和金融系统监察机构归口领导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执法监察工作。
  第八条 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形式:由监察部门主办或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监督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办。
  第九条 根据执法监察工作的时间、内容、范围的不同,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或专项,全面和重点监察等方式。
  第十条 执法监察工作的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总结、跟踪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选题立项、审批。主要内容是确定被监察单位和监察内容,并经主管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批准。
  2.制定方案。主要包括确定监察方式和方法、范围和内容、时限和执法监察组成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
  3.通知被监察单位及有关人员,但有碍执法监察或具有其他特殊原因时除外。
  (二)实施阶段:工作内容包括听取被监察单位领导关于被监察内容的情况汇报、查阅资料、调查走访、分析研究、与被监察单位交换意见,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并根据监察部有关规定作出执法监察建议或决定。
  (三)总结阶段:主要是总结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四)跟踪阶段:检查执法监察决定或建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席被监察单位有关会议,召集与执法监察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复制(复印、录音、摄像)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报表、帐簿、凭证和实物),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就执法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给予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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