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重断修定的《中国科学院
院长奖学金条例》的通知
([93]科发教字0383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
我院从一九八九年设立中科院院长奖学金,实行中科院院长奖学金条例以来,已授予了37名研究生特别奖,577名研究生优秀奖,该奖的设立对激励研究生奋发向上,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年轻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行条例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特别是个别条款,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条例》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以此《条例》为准,望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落实条例中有关奖励待遇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修改后的条例中规定,对特别奖获得者毕业后留在科学院工作的,所在单位认为需要,可提供一次公费出国进修和开展研究工作一年的机会。对此,各单位可根据获奖者科研任务的需要,为其作出计划安排,并按正常院公费出国进修、访问、合作研究的手续报教育局审核。不占所里的院公派指标。
附: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条例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条例
(1993年5月)
第一条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年轻人才,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特设立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是我院研究生教育的最高奖励。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分为特别奖和优秀奖两种。每年设特别奖不超过10名,每名奖学金1000元;优秀奖150名左右,每名奖学金500元。
第三条 凡是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攻读学位的研究生,热爱祖国,竖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愿为振兴中华献身科学事业,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均可申请此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