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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国际无偿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赠款。国际组织援助系指由联合国系统资助,在我国安排的多边技术援助,多边粮食援助或实施援助难民方案等项目;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在正常预算及下属基金中为我国安排的技术合作项目以及资助我国培训人才和参加各种活动的费用;由联合国资助在我国举办的区域中心项目;其他国际组织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无偿援助和赠款。
  第三条 我国接受和执行受援项目的业务工作由中央各主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按本办法施行,并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各受援项目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现行的有关财务制度,对受援项目资金(包括国内配套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章 报告与汇总

  第五条 根据国发(1983)13号通知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分工的意见”的规定,各对口部门(指代表我国政府对外签订协议和项目文件的部门)接受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赠款,应定期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财政部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对口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国际组织或政府承诺的援助计划抄送财政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七条 受援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接受国际援助项目概算;并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项目财务报表。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财政部。
  第八条 各对口部门应按系统统计接受国际援助执行情况,于每年年终后两个月内,向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执行情况表》(表式附后)。
  地方受援项目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执行情况表》时,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九条 各受援项目单位应将接受的援款(包括出国考察。培训费用,设备购置费和其他实物折款)视同上级拨款或贷款进行管理,并按相应科目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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