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统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不得移作他用。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已制定了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收取办法的,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收齐、收足;还没有制定的或制定的办法不完善的,应参照本《通知》的附件尽快协助人民政府制定或修改收费办法。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
附件:《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附:
《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
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年下发了《关于
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以后,各地加强了对林地的管理。但是林地被大量占用的状况仍未扭转,原因是多方面的,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依法制定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损失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执法,林业部又发出了《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于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征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九条规定:“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
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实需要占用国有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包括采砂、采石等)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国营林业单位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文件《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九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