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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擅自调拨、使用地区性习用药材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擅自调拨、使用地区性习用药材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药发[1991]第54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冀卫药字(91)第101号来函收悉。关于对地区习用药材恩施巴戟天代替正品药材巴戟天的处理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地区性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省有习用习惯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调入非习用地区,需经调入省卫生厅(局)批准后方可调入。对未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购进使用的,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定性处理。
  对于非正品药材和地区性习用药材代替正品药材使用的,必须报经我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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