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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小组的通知

  5.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与有关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招标投标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对违反合同给国家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有关单位搞好现场服务工作。
  6.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对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要征求监督检查小组意见后,报主要投资方或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7.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现场施工力量的安排以及施工网络计划进行核查,以确保建设项目按合同工期的要求建成投产。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队伍或人员,可督促其限期调整。
  8.核查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如发现有随意改变原设计或设计错误、漏项、随意提高标准、高估冒算等问题时,有权责成设计(或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修改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9.监督检查施工承包情况,如发现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而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他人者,可通知建设单位取消该施工单位的承包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转包或分包者赔偿。
  10.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中间验收、生产准备和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工作。
  11.协助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监督检查小组要每月向国家计委报送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和有关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有关建委(建设厅)、重点建设办公室。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电告国家计委及项目主管部门。
  二、项目选择与人员选派
  派驻监督检查小组的项目,从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司)提出项目名单,国家计委确定;监督检查小组的人选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和国家计委联合提出,经国家计委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是否派驻监督检查小组,由各部门(公司)、各地方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决定。
  三、监督检查小组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监督检查小组代表国家计委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工程质量、进度和物资采购、使用及现场服务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但不能包办代替有关单位的工作。
  监督检查小组应参加与监督检查内容有关的,由建设单位同有关方面召开的联席会议和建设指挥部的会议。
  各部门(公司、专业银行)、各地方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以及现已设立的各类工程管理、质量监督机构,都要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小组的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如在重大问题的处理上与监督检查小组有分歧时,有关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向国家计委直接申报,由国家计委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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