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库存专项储备粮食,在1991年1月1日前中央财政对粮食企业按实际库存数量每年每斤给予二分二厘费用补贴;从1991年1月1日起,专项储备粮食的费用补贴标准提高到每斤四分钱。地方财政、粮食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补的定额费用补贴时,财政预算上列“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支出科目;粮食企业列“应收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科目。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储备粮食费用补贴应全额用于抵顶粮食企业亏损,不准用于建仓或挪作他用。
专项储备粮的贷款贴息和费用补贴,由财政部拨给各省财政厅(局),各省财政厅(局)核实后及时拨给粮食局(厅),由省粮食局(厅)逐级下拨。粮食年度终了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六、国家商品储备食油必须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当年食油收购计划和保证正常议销后收购的新油,严禁用议价库存食油划转储备。
七、从1991年5月1日起食油改按比例价核算成本后,商品储备食油也改按比例价记帐。1991年4月30日企业库存的商品储备食油,一律按比例价调整帐面价值,其比例价与原统购价之间的差额相应增加“国家特种储备资金”。
八、商品储备食油改按比例价记帐后,中央财政按比例价垫付利息,即在商业部、财政部核定的商品储备食油数量内,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划转食油商品储备的数量、品种和贷款优惠利率核定,具体拨补方式和财务处理均比照专项储备粮食贴息办法执行。今后这部分食油调拨或销售时,由调出或销售地区作为调拨价或销价的组成部分收回,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对今年5月1日前的商品储备食油,仍按两部的规定执行,即统购价与比例价的差价(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统购价的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
九、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的所有权归中央。凡地方没有完成1990年度合同定购与议转平、“中转地”进口粮食包干任务和1988、1989年度少购多销应补而未弥补的粮食,一律要相应扣减专项储备粮食,扣减部分的粮食中央财政不负担贴息款和费用补贴。
十、要加强专项储备粮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粮食结算价和质量标准收购农民的粮食,不许压级压价。各级银行和财政部门要确保收购资金和补贴款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