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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上划国家专业权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利息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上划国家专业权投资
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利息的通知
(1991年7月30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利息的计收及上划问题,总行以建总发字(89)第157号“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已作了明确规定。但据反映,有的行对上述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没有及时计收利息,有的虽已计收,但并未按规定时间上划。请各行接通知后,对总行建总发字(89)第157号文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做好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要按规定计收该项贷款利息,建设期虚收挂帐的利息列入“待收委托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已经实收的部分,通过表内“代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并由经办行按季汇总直接上划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总行开立的“267国家投资公司存款户”。上划时,分别各国家投资公司填制二联特种转帐收入凭证,并在凭证填明上划“××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利息”字样,随联行划收款凭证一并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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