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林业部、财政部
关于发放治沙贴息贷款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农银发[199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分行、林业厅(局)、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治沙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经共同商定,从1992年起,至1995年止,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安排一亿元治沙贴息贷款专项计划和不低于70%的资金,由农业银行组织发放,财政给予贷款使用者部分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沙贴息贷款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治沙工作是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农牧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凡有治沙任务地区的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治沙工作,积极支持沙、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促进完成“八五”计划规定的目标和要求。治沙资金要多渠道筹措,坚持群众自筹投入为主的原则,地方要有一定的力量搞开发治理。治沙贴息贷款要在国务院批准的治沙规划范围内分配使用。重点用于规划可行,地方重视,群众有积极性,自有资金及配套投入落实的地区;在贷款项目上,重点用于周期短、受益对象明确、还贷能力强的农林牧渔等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二、治沙贴息贷款的对象和用途。治沙贴息贷款是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必须坚持自愿申请、债务落实、贷前审查、择优扶持、按期收回、确保效益等信贷原则和政策,由农业银行按信贷管理要求做好信贷服务工作。(一)凡列入治沙工程规划区内,在农行开户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均可申请此项贷款。(二)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区内以治沙为目的,确有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的造林、造田及改造低产田、种草及改良草场、种植药材及经济植物、开发利用水面等合理开发生物、矿物资源、水土资源等经营性项目。(三)贷款优先解决治沙工程建设中种苗、肥药、汽油、柴油、木材、水泥等生产费用资金不足的困难;积极支持治沙工程单位购置生产机械、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适当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的加工业发展,但对加工业项目的设备性贷款要从严掌握。对劳务支出和基本建设不能贷款。对滥垦、滥牧、滥采、滥挖破坏林草植被的坚决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