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沙贴息贷款期限和利率。治沙贴息贷款的期限由农业银行按照不同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和借款单位及农户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有关林业的项目贷款期限比照(86)农银函字第123号文件规定期限执行。此项贷款执行林业项目贷款利率。农业银行经办行按年或季向借款单位和农户计收全额利息。
四、治沙贷款贴息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此项贷款利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年利率3.17%的利息,其余由借款单位承担;林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上述贷款的,中央财政承担年利率6.34%的利息,其余由借款单位承担。今后,银行利率不论上调或下调,两级财政贴息比例均不做变动。中央财政贴息部分,根据农行实际发放贷款数额和时间,先由省市级财政垫付,每年11月底以前将全年财政贴息情况表报财政部审核拨还。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农行实际发放贷款数额及银行收息证明,按年或按季将贴息资金拨给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转拨给借款单位。财政贴息部分列“农林水利气象部门的事业费类”中的其他事业预算支出科目。为进一步加强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治沙贴贷款项目计划,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签证盖章。对不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贴息。
五、治沙贴息贷款的项目和计划管理。治沙贴息贷款的项目和计划申报程序比照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申报程序办理。各级林业、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治沙规划,积极准备和筛选切实可行并经财政部门同意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贷款项目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治沙贴息贷款计划和林业部提出的贷款建议,审批和下达专项贷款计划。
六、治沙贴息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农业银行经办行对已列入项目库的开发项目要进行认真审查评估,深入项目单位核实资信情况,对符合贷款条件、自有资金、配套投入、技术、物资、管理措施落实的,择优选项扶持。此项贷款可按对象分用途在有关贷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并在借据上加盖“治沙贴息贷款”字样。要按时检查贷款的使用效益,帮助借款户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督促按规定使用贷款,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挤点挪用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要采取信贷制裁措施,加强到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要注意总结工作,推广典型经验。经办行要不断总结信贷管理工作,组织好经验交流,每半年向上级行反映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贷款发放、使用、收回及效益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每年要向总行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