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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五、各地区、部门要在国家下达的弹性计划范围内,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对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方式逐一认定。
  应在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的基础上扩大挂钩面。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的办法。企业只能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
  对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工资总额包干数经劳动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工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经批准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由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如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其工资总额相应下浮。在国家对这种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只能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开。
  六、各地区、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工资总额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工效挂钩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根据自行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于年初报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一次性备案签章;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照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于年初报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一次性审核签章。对未备案签章、审核签章或超额支取工资的企业,银行一律拒付。
  七、各地区、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监测、信息反馈及预警体系,对各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工资总额变动情况,按“两个低于”的原则进行监测;执行季报、半年报和年度考核制度,对经济运行动态、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及两者的比例关系认真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预警。同时,应定期公布不同行业的国内、国际人工成本及经济效益横向比较指标,以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
  八、国家对各地区、部门的弹性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各地区、部门要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弹性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必须按照统一制定的表格填报)。在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末,对无特殊原因超过国家按弹性计划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地区、部门,按超过的工资总额等额增加其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由中央财政补贴的地区、部门等额减少补贴),并且等额核减其下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的工资总额基数。对此,劳动部、财政部应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国务院,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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