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用联行上划
总行有关款项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1年5月6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目前,各行用联行上划总行有关款项的业务比较频繁,绝大多数是符合制度规定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造成大量的查询查复工作,不利于及时正确核算。为了提高汇划资金质量,确保资金安全,对通过联行上划总行有关款项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上划总行的收、付款项
1.关于上划豁免中央贷款问题(含:中央拨改贷、中央储备贷示、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基金部门贷款)。各分行办理中央级贷款豁免款项时,必须根据总行投资部的正式核批文件办理。上划时,只上划害免的贷款本金,虚收挂帐的利息不得上划。上划本金时一定要附有“中央级基建拨改贷转销通知书”,并详细列明有关机关批准豁免的文件、文号、主管部门及转销贷款本金的数额等有关事项。
2.关于上划中央级基建贷款收入基金的问题。各分行上划实收回来的中央级“拨改贷”和“特种拨改贷”利息(即代号“403中央级基建贷款利息收入基金”科目)时,一定要按“拨改贷收入基金户”和“特种拨改贷收入基金户”分别填制凭证上划,不得混淆。
3.关于上划国家基建基金贷款实收利息的问题。应严格执行建总函字[90]第4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经办行实收的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应于每季末集中上划总行。上划时一定要附“上划国家基金贷款实收利息清单”,按贷款种类详细列明主管部门、投资公司及建设单位等项目,以便归口核算。
二、关于上划债券问题。各行上划重点企业债券和建设债券等款项时,一定要按债券的种类,分年度填制两联特种转帐凭证上划,不得混在一起,以便正确核算。
以上款项,经办行均应通过管辖行逐级上划,不要直接上划总行。以便于管辖行掌握情况。
三、总行只办理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帐户核算,而且不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办理现金出纳,为了使单位、个人及时收到款项,各地汇给在京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单位以及个人汇款,应直接汇至有关开户银行,不要划至总行转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