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盐城市全面实行上岗(聘任)合同制取得明显成效我市在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从1987年3月份起,在全市工、建、交、商企业还进行了以全员上岗(聘任)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福利三项制度的配套改革。截止1989年底,全市进行这项改革的共有1,000家全民和县(市、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的90%和职工总数的92%。从而,初步建立了“岗位靠竞争,收入凭贡献”的劳动工资新制度。
上岗(聘任)合同制就是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上岗(聘任)合同的形式,确立企业与职工相互平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企业实行职工上岗(聘任)合同制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工资分配“按劳付酬”、“多劳多得”的新制度。因此上岗(聘任)合同制不仅包含了劳动合同制的全部内容和要求,而且还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采取了六条措施:
一是“承包到岗,竞争到人”。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对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根据核定的职数实行招聘、考聘、或直接聘任,对一般职工根据编制定员,实行自愿投岗,考试择优上岗并签订上岗(聘任)合同。上岗(聘任)合同书分为主件和附件(即岗位承包书),根据承包到岗的要求,按不同岗位的特点使责、权、利具体化。由于上岗(聘任)合同书既有一般劳动合同共性条款,又有不同岗位个性内容,有利于把双文明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按:前一阶段实行劳动合同制,有些地方有这样一种现象,合同书中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双方的权益过于抽象、空泛、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以致难以起到用法律手段确定双方责、权、利的作用。盐城市采取的主附件形式,把共性和个性结合起来,是对劳动合同形式的一种创造性改进,值得各地借鉴。
二是建立健全了合同考核制度。形成了一套以落实双文明责任制为核心的双向考核体系,使企业和职工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记载、检查评审等合同管理工作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对经考核不合格的或岗位不需要的人员,除主要由企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予以妥善安置外,还在企业内部实行试岗或待业办法,即有的可到缺编的岗位进行1-3个月的试岗;有的可以在内部待业,进行转业转岗培训,为重新竞争上岗创造条件。
三是用两种形式规定了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和条件。一种是明确上岗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双辞”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既保留了原劳动用工制度中职业相对稳定的特点,避免了合同一律三年、五年期限,造成人员大批进出的问题,又消除了过去职工能进不能出的弊病。另一方面,职工不履行上岗(聘任)合同或不接受企业对合同内容的合理变更,以及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上岗(聘任)合同;同样,职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合理要求或因特殊困难不能得到解决的,也可以与企业解除上岗(聘任)合同。
四是与上岗(聘任)合同制相适应,同步进行了企业内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配套改革,包括实行多种责、权、利挂钩的分配形式,调整病假待遇,实行医疗期制度以及对已婚女职工怀孕、生育期放长假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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