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业技术教育
残疾人的职业技术教育应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必须依法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大、中城市中基础和条件较好的特殊教育学校,逐步开设职业班或职业中学。
——1992年以前,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一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已建的23个中心,要根据本地就业需要,合理安排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注重效果,提高水平;没有建立的省,要完成建设任务。
——“八五”期间,从已建的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中,按照合理布局和择优的原则,选择10所加以充实提高,使其达到国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标准。
3.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必须依法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选择一二个省试办盲人、聋人普通高中。
——计划在长春大学特殊教育部的基础上,以地方为主,由吉林省与中国残联联合办学,对其加以充实提高,办成学制3年,在校学生总规模300人,“八五”期间控制在200人,设立针灸推拿、音乐、美术、财会、企业管理等专业的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4.成人教育和早期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技术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逐步试点和推广残疾儿童早期教育。
5.师资
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工作。“八五”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创造条件,适当增加高师特殊教育专业的布点。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特殊教育事业对师资的需求情况,设立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机构。对已有的师资培养、培训机构要充实、提高,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6.经费
残疾人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历史欠帐较多,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广开渠道筹措资金。根据中央关于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各地应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长逐步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并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为扶持地方,中央有关部门、团体共同设立的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在“八五”期间照常下达;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残疾人教育事业还要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7.行政法规
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制定并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