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投资:是指扩初设计批准的项目建设总用款;没有扩初设计的项目,以计划部门最后批准的项目总用款为准。
4.累计完成投资:是指自开始建设至上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工作量。
5.当年计划投资:是指项目建设本年计划用款数。
6.自年初累计落实资金:是指项目建设本年计划用款至本季度止累计实际拨入本企业帐户的资金。
7.贷款:是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人民银行等六大银行发放的技改贷款,不包括非金融机构技改贷款和财政贷款等其他各种贷款。
8.自筹及其它:是指除贷款(本制度已定义)以外所有用于技改项目的资金。
9.企业自筹:是指企业用于技改项目的自有资金,包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利等所有权属于本企业的各种资金,不包括企业集资、债券、横向联合资金等。
10.续建项目:是指本年度以前开工建设结转到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不包括只进行了前期工作本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
11.生产性建设:是指直接用于物质生产或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设,具体包括(行业具体解释以行业划分国家标准为准):农林牧渔水利建设;工业建设;地质普查和勘探建设;建筑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建设;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建设;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建设等。
12.工业:具体解释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国家标准的通知》(84)统制字405号)的规定执行。
13.运输邮电业:(同上)。
14.能源工业:按行业分类标准的“大类”划分,包括:煤炭采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等四个大类。
15.原材料工业:按行业分类标准的“大类”划分,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采盐业;其他矿采选业;木材及竹材采运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石油加工业;化学工业;医药工业;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十三个大类。
16.轻纺工业:按行业分类标准的“大类”划分,包括: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饲料工业;纺织业;缝纫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美术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工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等十六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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