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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
指定银行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1年4月17日 建总函字(91)第12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1991年4月1日(91)汇管条字第175号《关于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外管局要求,我行内地城市原则上暂不增加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已经总行和当地外管局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省级以下分(支)行,只限于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业务。
  二、各行应按照外汇业务稳步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外币储蓄网点的管理,近期内不宜再继续增加新的外币储蓄网点。
  三、为防范外汇风险,各行一律不得办理自营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需通过总行办理。个别业务量。较大且有条件的分行,需报经总行书面授权后,方可直接在境外金融市场开展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四、外管局要求各行填报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设置和外汇业务开办情况调查表,各行在报送当地外管分局的同时,应报送总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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