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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建偿)字[1990]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0]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 今年四月和九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发布《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一号令),《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1990]国土(建)字第125号),对逐步推开, 深入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明确提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据了解,福建、浙江、河北、山东、黑龙江、辽宁、四川等省贯彻认真,已制定措施,并付诸实施。但也有不少地区重视不够,工作进展迟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规定及我局文件精神,加强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稳步发展,现就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试点方案。根据《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要求,试点方案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土地管理局备案。试点方案包括试点城镇、试点内容、方法步骤、实施措施等。我司将在此基础上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城镇作为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联系点,并于明年第一季度召开联系点会议,统一研究和部署试点工作。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要预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各地应严格执行此规定,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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