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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暂不为民间借贷合同办理公证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暂不为民间借贷合同办理公证问题的批复
([89]司发公函字第381号 1989年11月3日)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公证管理处1989年10月4日《关于可否为民间借贷合同办理公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政策性规定,合法和违法的界限不易掌握。因此,对民间借贷合同,无论是用于生活的无息借贷,还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息借贷,在国家或当地未做出允许的规定之前,暂不予办理公证。今后,遇此类问题申请公证的,可及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凡国家和当地均无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上都暂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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