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89年发行金融债券、
发放特种贷款的通知
(1989年3月18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89年我行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开办特种贷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89]56号文《关于1989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精神,结合我行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和管理
(一)发行数额。1989年我行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城乡个人发行10亿元金融债券,面额分为100元、500元和1000元三种。
(二)发行方式。采用累进利息,浮动期限形式,即债券利率随期限的延长而提高。债券期限最短一年,最长三年。债券满一年后,持券人可随时兑取。
(三)债券利率及利息计算。债券票面利率采用累进制,即债券满一年或二年后,年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上浮两个百分点,满三年,年利率在保值的基础上再上浮一个百分点。保值贴补率根据国家公布的贴补率执行。
债券不足年和超过三年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债券期限内如遇银行调整存款利率,则分段计息,从调整利率的下一个月始按新利率计算利息。
(四)债券不记名,不挂失,有条件的行应积极开办代保管、代兑取、代储存等代理业务。
(五)债券可以转让、贴现、继承、抵押。转让、贴现业务原则上由各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分行在总行业已批准的金融债券发行额度(详见附表)内分配给所属有条件的经办行、处组织发售。自1989年3月起出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各行根据用款情况确定,可以分期分批或一次性组织发售。我行以前发行的金融债券持有者要求兑换新债券,按照建总发字(89)第18号文《
关于金融债券发行、兑付、转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办理换新券手续,并从换新券之日起按新债券利率计算利息。
(七)债券发行报告制度。各行债券发行进度除按规定在信贷收支月报中反映外,有关情况、问题、统计数字等在6月及12月底或债券发行完毕后各报告一次(含特种贷款情况),并附附表。
二、特种贷款的发放和管理